医疗机构及其医务职员,由于在平时医疗行为中存在法定过错并导致病人人身损害而致使的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于医疗技术等专门问题对外委托的鉴别统一称为医疗损害鉴别。医疗损害鉴别是预防和妥善处置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的要紧环节。
网友咨询:
关于医疗损害鉴别有什么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
医疗损害鉴别建议是对鉴别过程及其所依据专门常识的高度概括总结,相较于其他传统证据专业常识门槛较高。同时,法官由于相对缺少医学专门常识,对鉴别建议的依靠性较强。当事人依法申请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当事人未申请鉴别,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觉得需要鉴别的,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别。
当事人申请医疗损害鉴别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别人。当事人就鉴别人没办法达成一致建议,人民法院提出确定鉴别人的办法,当事人赞同的,根据该办法确定;当事人不认可的,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别人应当从拥有相应鉴别能力、符合鉴别需要的专家里确定。
律师补充:
下列专门性问题可以作为申请医疗损害鉴别的事情:
(一)推行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二)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不是存在因果关系与缘由力大小;
(三)医疗机构是不是尽到了说明义务、获得病人或者病人近亲属明确赞同的义务;
(四)医疗商品是不是有缺点、该缺点与损害后果之间是不是存在因果关系与缘由力的大小;
(五)病人损伤残疾程度;
(六)病人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
(七)其他专门性问题。
鉴别需要包含鉴别人的资质、鉴别人的组成、鉴别程序、鉴别建议、鉴别期限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医疗损害鉴别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别人。
当事人就鉴别人没办法达成一致建议,人民法院提出确定鉴别人的办法,当事人赞同的,根据该办法确定;当事人不认可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鉴别人应当从拥有相应鉴别能力、符合鉴别需要的专家里确定。
引使用方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